工程建设的五大虚假项目和六个预付款骗局
2024-01-28 16:00:5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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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程建设的五大虚假项目和六个预付款骗局

吴国发

2024年1月28日


内容提要:从去年8月份起,我花了不少时间从事工程建设项目的获得、介绍和分包。我学到了有关知识,也见识了若干骗局。朋友们介绍的项目,有五个大项目是虚假的。在工程建设项目方面的诸多骗局中,我归纳了六个预付款骗局。

关键词:工程建设 工程项目 保证金 履约金 骗局


从去年8月份起,我花了不少时间从事工程建设项目的获得、介绍和分包。我学到了工程建设项目方面的很多知识,也见识了若干个诈骗钱财的招术,取得了不少经验教训。

朋友们给我介绍的项目,有五个大型项目是虚假的。

工程建设项目方面有很多骗局。有些人由于编造骗局、收取非法资金而遭到法律的惩罚,被判刑入狱。

我归纳了工程建设项目方面的六个预付款骗局,并逐一介绍之。


五个虚假工程建设项目

一.投资8000万亿元的国家工程建设项目包

2023年9月7日,我被告知:一个“重要人物”说,有一个“工期15年、总投资8000万亿元”的特大型国家工程建设项目(项目包);由一个大型民营建筑企业总承包。为实施此项目,总承包的企业将建立“国家工程建设项目总平台”。该民营企业与国家有关部门在政府大楼签订协议。

协议签订后,立即把总承包公司的5000亿元转到指定的账户,再付100亿元给承办人。转账、付款后,《协议》呈送“一号首长”签字。

关于总投资,另一种说法是8600万亿元。

我经过一段时间的亲身经历,参与操作,发现这是一个大骗局。

9月28日,我撰写了5100多字的《漫谈虚假的“工期15年总投资8000万亿元”项目》,简称《漫谈》,发给有关朋友。

2022年,中国的财政收入是20.37万亿元。

《漫谈》指出:“8000万亿元”是中国从2022年起,320年的财政收入总和;项目平均每年投资533万亿元,是同年GDP的5倍。

由此可知,这个项目是骗子虚构的荒唐的大骗局。

可是,今年一月中旬,又有一个朋友说,他在操作总投资8600万亿元的大项目;国家某领导人要他负责建立“国家工程建设项目总平台”。显然,这是上面所说的同一个大骗局。

二.投资50万亿元以上的国家工程建设项目

从2023年10月起,又有几个朋友向我介绍国家大项目包,包括“西北五省区大项目”、“西南五省市大项目”、“全国土石方项目包”等。每个“项目”或“项目包”的投资都在50万亿元以上;其中一个大项目包的投资为400万亿元。

每个项目都要求总承包的民营企业有若干亿元的账外资金,用于酬谢有关领导人。

有的朋友还给我发了有资质分包项目的公司名单,少则700多个公司,多则2800多个公司。

此外,我在2023年11月份收到了《关于承接国家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要求》;今年1月中旬,又有人给我发送同样的《要求》。这个《要求》规定,“国家项目”的签字人必须是男性。这个“规定”违反宪法。《要求》还有其它违反常识的规定。因此,这个《要求》是伪造的。

1月26日,有一个朋友给我发了关于“150万亿元”工程项目包的信息。他说,该项目包要给有关领导酬谢金5亿元;中介人0.2%,合3000亿元!

这个工程项目包的总承包公司必须有5亿元的账外资金酬谢有关领导人。

150万亿元相当于中国从2013到2022年十年财政收入的总和。因此,这个项目包当然是虚假的,是一个骗局。

三.中亚五国与中国天然气管道安装项目

今年1月1日,有一个朋友向我推介了“中亚五国与中国天然气管道安装项目”,总投资1万亿元(一说8000亿元)。中国从新疆入口,直到福建省的福州市和厦门市。

中亚五国是:哈萨克斯坦,吉尔吉斯斯坦,塔吉克斯坦,乌兹别克斯坦,土库曼斯坦。

这位朋友给我发了几十页“原始文件”的复印件。其中,《协议》和《合同》加盖了包括中亚五个国家的民营机构和“中国国际银监会融资投资(集团)总公司”的公章。

重庆市的一个公司是这个项目的总承包商。分包这个项目的公司必须在首付款到账前,给总承包商交纳“履约金”、“领导酬谢金”。

经过简单的调查,我确认:中亚五个国家的民营机构和“中国国际银监会融资投资(集团)总公司”都是虚假的。相关公章是非法制作的。

中国根本没有“中国国际银监会”这个机构,当然也没有“中国国际银监会融资投资(集团)总公司”。

真正的“中亚五国与中国天然气管道安装项目”必须由六个国家(中亚五国加中国)的相关政府部门的领导人多次洽谈、确定。然后,由六个国家的有关副部长参加,举行正式的签字仪式。

这个项目的策划者和推介人的目的在于获得非法的“履约金”、“酬谢金”。

四.全国各省市自治区水利工程项目发包平台

1月16日,一个朋友给我发来“全国各省市自治区水利工程项目”发包平台的信息。国家对每个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的水利工程项目投资最少5000亿元。

根据此信息,国家水利部决定:每个省、市、自治区由一个民营企业总承包,建立水利工程“项目发包平台”。

总承包企业的账外资金必须有5亿元以上,作特殊用处。

在1月15日发布的项目《指挥部通知》中 ,规定“签字人必须1973年1月后出生的男士”;参加协议签字仪式的七个人(法人、签字人、高级会计师、水利水电高工等),“每个人必须着正装,佩戴红色领带”。哈哈,连领带的颜色都规定了!

要求协议签字人必须是“男士”,这违反宪法。

各个省市自治区的水利工程项目肯定由水利厅负责分包,不可能由民营企业分包。

因此,这个项目是虚假的。

五.自费2万亿元的广东填海造岛项目

2023年11月16日,一个朋友告诉我,澳门的大富豪决定投资2万亿元在珠海金兰湾和惠州大亚湾填海造岛,工期五年。

这位朋友说,给我土石方10亿立方米的工程量,总造价约200亿元。

这个项目是假的,其原因如下:

其一,澳门任何富豪都没有人民币2万亿元。何鸿燊是澳门的最大富豪。据多位知情人估计,何鸿燊的遗产不超过5000亿港元,当然少于人民币5000亿元。

其二,把人民币2万亿元从澳门转移到内地的银行,要经过中国人民银行(央行)批准。人民币2万亿元相当于2022年中国财政收入的10%。把2万亿元转到内地用于填海造岛,会引起通货膨胀。因此,央行不会批准把人民币2万亿元转到内地用于私人造岛。

其三,在珠海和惠州填海造岛,占用海域,要经过自然资源部批准。该项目使用的海域至今没有获得、也不可能获得自然资源部的批准。


央企承包大项目的特点

我从几个中央企业的负责人那里获悉,央企承包大项目有以下特点:

 中央企业承包的大型工程建设项目,在企业的官网不公布《中标通知书》,也不给项目分包公司发《中标通知书》。

 央企(甲方)总承包的项目分包给民营公司(乙方),不要求乙方交纳履约金。

 央企不要求乙方在项目预付款到账前预先买“两金”(“工人薪酬保证金”和“工程质量保证金”)。

 央企不需要项目分包公司(乙方)预先“亮资”(显示账户资金)几千万元甚至几亿元。有些央企要求乙方签合同前现场“亮资”。

 央企不需要分包公司未面谈先提交最近三个月的账户流水单,也不需要乙方的账户操作视频。

 央企不要求乙方有账外资金。“乙方有足够的账外资金”是中介人的要求。

 签订《合同》后,分包公司(乙方)入场10天左右(不超过15天),甲方给乙方的首付款到账。

如果央企公布《中标通知书》,这个《中标通知书》就会在网络(包括微信)中流传,骗子就会用此《中标通知书》诈骗钱财。

如果某公司公布最近三个月的账户流水单,公司的名称很容易改为另一个公司名称。这样,后者就会利用此账户流水单欺骗发包央企。


六个骗取钱财的预付款

各种各样的项目“发包平台”或“发包代理人”要求分包公司(乙方)在总承包央企的首付款转到乙方账户之前,先交纳形形色色的预付款。我们归纳那些预付款骗局有下列六种。

一.《合同》履约金

“发包平台”或“发包代理人”(下面我们称之为“发包者”)要求:工程项目分包《合同》签订后,立即支付“履约金”,数量从几百万元到几千万元。

某大城市的居民住宅区装修装饰项目,总投资30亿元,《合同》中规定承包公司(乙方)必须给业主(甲方)交纳3000万元的“履约金”。某公司承包一部分楼盘的装修装饰,交纳了500万元履约金。结果项目是假的。

某大城市的政府市政建设项目,总投资200亿元,要求承包公司(乙方)给政府的账户交纳2亿元的“履约金”。某公司交纳了2亿元,项目完成了,政府不退回履约金。

甲乙双方签订了《合同》,各方都必须履行《合同》的各个条款。要求乙方交纳“履约金”,显然是骗局。

二.预付“工资保证金”

有些发包者要求乙方在《合同》签订后,立即预付“两金”,即“工人薪酬保证金”和“工程质量保证金”。

这里先说“工人薪酬保证金”,简称“工资保证金”。

如果地方政府作为工程发包机构,要求承接工程的民营企业预交“工资保证金”,是合理合法的。

但是,如果工程发包机构是“发包平台”,即一个民营公司,则要求乙方预先交纳“工资保证金”给平台公司,则是非法的。

事实上,很多企业交纳了“工资保证金”,像“肉包子打狗”,有去无还。

三.预付“质量保证金”

有些民间发包者要求乙方在《合同》签订后,立即预付“质量保证金”。法律无此规定;央企无此要求。

一般《合同》中都有条款规定,根据工程施工进度,甲方按月付款,余下3%或5%未付,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。工程完工后,一年或两年之内,质量无问题,保证金全额退还乙方。

事实上,很多企业交纳了“质量保证金”,甲方借口微小的质量“问题”,不归还“质量保证金”。

因此,预付“质量保证金”是骗局。

四.预付领导“酬谢金”

给与工程项目有关的领导人“酬谢金”是非法的,是一种“行贿”。领导人接受“酬谢金”就是接受贿赂。

甲方中介人和乙方中介人获得了合法的佣金,给个人的有关朋友酬谢,是合理合法的。

因此,发包者要求签订《合同》后,马上给领导人“酬谢金”,不仅非法,而且是骗局,即《合同》无法履行。

五.预付中介人佣金

一般操作程序是,乙方得到甲方的预付款后,再付给甲方中介人和乙方中介人少量的合法的佣金。

如果发包者要求《合同》签订后、乙方得到甲方预付款前,就付给中介人佣金,是不合理的,也无法律依据。

在现实中,如果乙方得到甲方预付款前就付给中介人佣金,往往中介人得到了佣金,而《合同》未得到履行,成为废纸。

六.其它预付款

还有的发包者要求承接项目的公司预付其它资金,名目繁多,如“招待费”、“投标费”、“招标费”、“环评金”,等等。

这些费用和预付款都是非法的。策划设计预付这些费用的目的是骗钱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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